,经历过大屠杀的人们,不堪回首那血淋淋的日子!
7日、8日继续传证和辩论。80多个南京市民满怀深仇走上法庭,男女老少,面对面地责问民族的敌人!
1947年3月10日,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庄严判决:
“被告谷寿夫,男,66岁,日本人,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53号,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。
被告因战犯案件,经本庭检察官起诉,本庭判决如下,谷寿夫在作战期间,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,并qg,抢劫,破坏财产,处死刑。
被告谷寿夫,于民国26年,由日本率军来华,参与侵略战争,与中岛、末松各部队,会攻南京——始于是年12月12日傍晚,由中华门用绳梯攀垣而入,翌晨率大队进城,留住一旬,于同月21日,移师进攻芜湖各城,已经供认不讳——及其陷城后,与各会攻部队,分窜京市各区,展开大规模屠杀,计我被俘军民,在中华门、花神庙、石观音、小心桥、扫帚巷、正觉寺、方家山、宝塔桥、下关草鞋峡等处,惨遭集体杀戮及焚烧灭迹者,达19万人以上。在中华门下关码头、东岳庙、堆草巷、斩龙桥等处,被零星残杀,尸骨经慈善团体掩埋者,达15万人以上,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——查被告在作战期间,以凶残手段,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,并肆施qg、抢劫、破坏财产等暴行,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,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。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,应从重处断。又其接连肆虐之行为,系基于概括之犯罪,就依连续犯之例论处。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,率部陷我首都后,共同纵兵肆虐,遭戮
第 22 部分(14/2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