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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河复生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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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2 乡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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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到可以“若决不可容,则皆绝之”。

    乡约主事者为约正和直月,约正“专主平决赏罚当否”,由众推正直不阿者一人或二人担任;直月“主约中杂事”,同约中依年龄大小每月由一人轮流担任。乡约每月一聚,每季一会,在聚会的场合,主事者为乡民准备酒食,将约中善行恶行记录在籍,对于约中不便之事则通过众议予以更改。

    可见,乡约机构负责人由民主推举产生,地方性法规也是民主众议产生。

    到了明代,乡约得到政府大力提倡,在神宗之后如雨后春笋,尤其在山西极为普及成熟,在宋代乡约基础上有所增强。

    首先,明代由民众推举产生的“乡长”得到官方尊重。

    如吕坤巡抚山西办理乡约时,设约正、约副为首领,约讲、约史为办事人员,由州县“各给帖文印子,以便行事,先给与耆老衣冠,如果正直无私、督约有功者,三年给与冠带。”

    刘时俊在桐城办理乡约时,“约正或称约副、约史者,亦许深衣幅巾,公堂或约所谒见,止两跪一揖一躬,本县起立拱手”

    其次,明代乡约强调仪式,更有官威。

    如王阳明记录的一次乡约例会,其中知约、约赞、约正、约长皆为职务:

    当会前一日,知约预于约所洒扫张具于堂,设告谕牌及香案南向。

    当会日,同约毕至,约赞鸣鼓三,众皆前诣香案前序立,北面跪听约正读告谕毕;

    约长合众扬言曰“自今以后,凡我同约之人,祗奉戒谕,齐心合德,同归于善;若有二三其心,阳善阴恶者,神明诛殛。”众皆曰“若有二三其心,阳善阴恶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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